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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局2018年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9-10-15 09:05      点击量:18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26号)为依据,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手,以“安全生产治理年”活动为主线,以深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实效。严格、规范、科学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案件核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监管处室为主导的监管执法上下联动工作机制,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关键部位、重点环节查深查实,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着重解决部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薄弱、行政执法效果差等突出问题,提高基层严格、规范、科学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化,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行政执法,做到行政处罚依据准确、公开透明、同案同罚、应罚必罚。 

  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效果评估,加大事前立案占比,全年实现行政执法立案数、处罚金额数“双上升”,所有县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杜绝零办案。 

  三、工作任务 

  2018年省安全监管局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企业跟进实施执法检查;在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强化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依法查处举报和非法违法典型案件;围绕市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执法,着力解决基层执法中的难点问题;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模式;吉林省安全监管局监管处(室)和委托执法单位承担行政监督检查任务。 

  (一)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负责组织各地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采取协同执法方式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吉林省安全监管局重点立案查处中省属重点企业、区域重点企业、多次发生事故的企业。 

  (二)重要时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在全国“两会”、暑期(汛期)等重要时期和重要政治活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停产复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危险源单位以及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风险控制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暗访暗查、突击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拒绝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 

  (三)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点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各监管处室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组织各地分阶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对于未按要求和进度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措施不具体的,必须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大“打非”和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打非”和投诉举报案件核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于投诉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处(室)直接或者交由属地安全监管局进行核处。涉及非法从事矿山开采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活动的举报信息,由吉林省安全监管局相关处(室)直接或者交由属地安全监管局调查核实。存在非法事实的,由吉林省安全监管局督办属地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举报到吉林省安全监管局12350的事故举报信息由应急中心负责办理。吉林省安全监管局监管处(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打非”专项排查时,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开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立即予以查处。吉林省安全监管局监管处(室)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必须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依法从严查处。查处的所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要全省通报并媒体曝光。 

  (五)开展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立足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评价、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采取“倒查”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抽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评价、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与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核对,发现存在重大缺项、报告内容抄袭、与现场严重不符、内容虚假等严重问题的报告,必须对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立案查处,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媒体曝光。规划处和职卫处采取“正查”方式,重点检查服务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抽查技术服务过程资料,发现冒用、转让、租借、伪造资质证书,超资质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以及技术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四、检查范围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相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准备工作。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调整、报批程序。 

  经省法制办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处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并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由相关处(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并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由法规处重新报省法制办审核复函批准,尔后报******安全监管总局重新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坚决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严格规范开展监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了解被查企业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内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必要时选聘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监督检查,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处罚裁量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持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三)加强执法力量业务培训。全面加强执法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吉林省安全监管局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组织全省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能力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重点解决执法程序不熟、执法文书不规范、法律适用不准确、裁量基准不统一等问题。各监管处室要建立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行业专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学习企业安全管理知识,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积累专业监管经验,延伸监督检查深度,努力适应******化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四)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从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层面提出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可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公开进行裁决,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和申诉,耐心细致讲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说服企业主动接受处罚。对于缺乏诚信、提供虚假信息、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企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为企业说情要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五)落实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在省安全监管局官方网站公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以及裁量基准等内容,让企业提前了解相关信息,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场行政执法情况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备案,并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公开执法信息。 

  (六)坚持廉洁自律公正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廉洁自律责任制,将廉洁自律贯穿于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任务的处室要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分析执法检查廉政风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公正执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机关纪委要采取问卷调查、现场抽查、网络信息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监督,指导督促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和维护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