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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 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9-10-15 09:03      点击量:1508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实行联合激励,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规定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的对象、激励措施和管理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联合激励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联合激励的申请、审核确认及审查核实

  (一)申请主体。

  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第二条所有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对象申请表》,填报事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守信行为简况等,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部门。

  按照分级监管关系,由申请单位所在的县级安全监管局或市(州)安全监管局受理。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

  (四)审核确认。

  受理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对象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核确认后,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审查核实

  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安全监管部门。

  二、落实联合激励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对拟纳入的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各地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对联合激励对象的申请条件、采取的激励措施、移出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等工作,要严格遵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的规定。要严格规范申请、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