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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8-04-12 16:06      点击量: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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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监管非煤〔2015〕13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做以下准备工作:

  (一)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并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竣工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省(市、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也可从省外聘请专家),抽取专家的专业必须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涉及的专业;

  2.专家组组成人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五等尾矿库不少于5人);

  3.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专家组成员确定后,应向专家组成员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批复证明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2.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特种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5.具有相应资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参加竣工验收的专家从专家组成员中推选出一名专家任专家组组长。

  (二)竣工验收审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成员应听取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验收评价的情况汇报,并对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评价资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专家组组长按专业分工,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成员按分工要求分别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解读材料的函》(安监总管一〔2012〕104号)附件,请在******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监管一司子站下载],对各自验收的项目逐条逐项地提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意见,并签字认定。

  (四)现场验收后,专家组组长应组织专家组成员对验收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地研究、讨论和归纳,形成审查意见,明确验收结论,并与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交换意见后,填写《非煤矿建设项目验收审查书》,由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定。

  三、专家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立会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与安全预评价报告出自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的;

  (二)建设单位向专家组提供材料不全的;

  (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人、施工(监理)单位不到竣工验收现场的。

  四、专家组成员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向负有许可审批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材料除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六、负有许可审批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一)专家组成员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专家聘请条件的;

  (二)按照******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没有按编制导则要求进行编写的;

  (三)建设单位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专家组组长同意验收合格签字日期为准),一个月内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安全生许可申请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安监管非煤〔2015〕12号)作废。

  附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