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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9-10-15 09:14      点击量:1564

  ******章 总则

   

  ******条 为了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等,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坚持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查、考核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建立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依法自行实施检查。

   

  第二章 抽查范围、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一般检查部分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

  第八条 检查内容包括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处(室)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管辖级别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本级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操作和实现。

  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由相关业务处(室)自行建立,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原则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取比例不得低于相对应检查对象总数的20%,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抽取比例不得低于相对应检查对象总数的3%,具体比例由实施检查的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依据职责,按照清单规定事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应当邀请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承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名单一经确定,应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检查时,可依法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实施现场检查等方式;可以聘请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安全检查。

  实施检查单位对委托执法行为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对象逐户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抽查工作文书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抽查对象,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记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认真落实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

  第二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