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4年 第13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已经2014年4月22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5月7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二、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
三、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
我国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图
附录:1.相关术语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附录1
相关术语
定量风险评价:是对某一装置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并与可接受风险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
风险:是指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社会风险:是对个人风险的补充,指在个人风险确定的基础上,考虑到危险源周边区域的人口密度,以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概率超过社会公众的可接受范围。通常用累积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的关系曲线(F-N曲线)表示。
防护目标:指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的人员密集场所或敏感场所,包括居民区、村镇、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院、车站等。
不可接受区:指风险不能被接受。
可接受区:指风险可以被接受,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尽可能降低区:指需要尽可能采取安全措施,降低风险。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一般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评价法或危险指数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一、事故后果计算法
是以爆炸事故后果模型为基础,根据装置可能发生的***严重爆炸事故情景,计算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一)适用范围。
涉及爆炸品类危险化学品(如:硝酸铵、三硝基甲苯、硝基胍)的生产、储存装置。
(二)计算步骤。
事故后果计算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严重事故情景。
参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中第3条的有关规定,确定该生产、储存装置内能够发生同时爆炸的******爆炸品量作为计算药量,选择计算药量同时发生爆炸的情景作为***严重事故情景进行后果计算。
2.计算事故后果。
***严重事故情景下距爆炸点中心某距离处的冲击波超压可按下式计算:
(1)
式中:
Δ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单位为105 帕斯卡(Pa);
Q——一次爆炸的梯恩梯(TNT)炸药当量,根据计算药量折算,单位为千克(kg);
R——爆炸点距防护目标的距离,单位为米(m)。
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强度(一般取ΔP=0.02×105Pa;可以影响建筑物玻璃破损的强度),通过计算得出生产、储存装置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二、定量风险评价法
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以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涉及******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3.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的。
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风险标准执行。
(二)计算步骤。
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步骤如下:
1.定量风险评价。
个人风险计算中的危害辨识和评价单元选择、失效场景分析、失效后果分析、个人风险计算和社会风险计算可参照《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备设施的失效场景频率及修正可参照《基于风险检验的基础方法》(SY/T 6714-2008)中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本公告公布的可接受风险标准,通过定量风险评价法得到生产、储存装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等值线及社会可接受风险图,以此确定该装置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三、危险指数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性质、位置和生产类型,评估和计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危险指数,并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应当选用危险指数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未列入******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不涉及******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
3.涉及毒性气体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计算步骤。
危险指数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
图1 危险指数法流程图
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是按物理危险性(火灾/爆炸)或健康危害性(人员健康)进行的危险性分级。根据收集的危险化学品资料,通过查表1,可得到其危险等级。
表1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标准表
2.确定危险化学品基准量。
通过查表2,按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确定其火灾爆炸基准量,或按危险化学品的健康危害性确定其人员健康基准量。
表2危险化学品基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