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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2-05-24 15:08      点击量:2073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总局出台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暂行规定》的出台推动了抓“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抓“重大危险源”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的形成。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备案工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有利于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登记,有利于实现危险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有效组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暂行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贯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贯彻,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领会《暂行规定》的具体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要将《暂行规定》纳入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抓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落实、重大危险源个人和社会风险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的社会告知等四项责任的落实。2012年8月底前,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部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备案工作。

  三、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认真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辨识结果要包括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地理坐标),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上报的辨识结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与规定不符的要督促企业重新辨识。

  四、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分级及登记建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同时做好逐项登记建档工作。安全评估报告应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符合《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已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的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台账。

  五、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

  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都应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分别填写)的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见附件1)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满足申请备案条件的企业给予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见附件4)予以备案。新设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备案。对于现有的重大危险源,当出现《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备案。当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其原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已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见附件5),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依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同意核销的,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见附件7)予以核销。对不履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检测、评估和申报备案等法律义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处罚。对因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管理失控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重大危险源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要督促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落实******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对******申报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分级、建档和备案工作。要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与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要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纳入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年”活动之中,积极建设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管。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坚持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五落实”;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省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市(州)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重点对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进行抽查。

  七、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信息报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台帐,按照危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8月底前,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将本地区(含县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人员名单和已登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由各市(州)统一汇总报省局备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重大危险源增减情况报送至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要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半年内重大危险源增减情况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每年1月30日前,要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对新增加和减少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随时上报。

  联系人:刘华 电 话(传真):0431-85096323 

  邮 箱:liuh@jl.gov.cn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