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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专家 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0-03-31 09:42      点击量:3678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应急管理和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发挥专家在排查风险隐患、预防事故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作用,结合我省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一)分级分部门建立专家库。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地区行业领域和专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风险防范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设置、各专业人数应满足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应急管理专家库分为安全风险防范类、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综合类,其中安全风险防范类包括煤矿、非煤、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机械、交通、建筑、电力、特种设备、消防;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包括消防救援、森林草原、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地震灾害、自然灾害;综合类包括法规标准、经济政策、科技信息、舆情应对、预案管理。

  (二)做好专家选聘。入库专家原则上应具有******职称,从事相关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能深入本专业现场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注重从企业一线具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选聘,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变动情况,对入库专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和调整。

  二、强化依靠专家参与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三)开展专家参与督查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安全督查、暗查暗访等行动时,实行“领导+干部+专家”工作方式,深入重点行业和企业排查风险隐患,真正把矛盾问题找准,把风险隐患摸透。对查出的风险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组织专家开展“回头看”抽查,确保风险隐患“销号式”整改清零。

  (四)检查整改记录全程留痕管理。在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组织检查的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和问题向企业逐一交底,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在风险隐患排查结束时,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要留存、备查,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做好企业检查整改记录的全程留痕管理。

  三、鼓励引导企业聘请专家排查风险隐患

  (五)建立企业聘请专家制度。鼓励引导企业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管理,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提高安全防范水平。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企业,要把聘请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作为提高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定期聘请专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六)完善企业奖惩措施。对聘请专家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的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减少抽查次数,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措施。企业对聘请的专家在自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的,应给予专家奖励。对不聘请专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且安全生产水平低、风险隐患大的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严惩。

  四、强化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的管理和措施保障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分解落实责任,持续深入抓好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八)加强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企业用于聘请专家的经费可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为专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鼓励建言献策。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深入基层调研,鼓励专家研究问题,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建言献策。各有关单位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梳理汇总后,提交省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决策参阅。

  (十)强化奖励约束。受聘专家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参与风险防范、隐患排查及自然灾害核查定损等工作。专家管理部门要对专家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查。按照******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专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对表现不佳、工作不负责任的专家要及时更换调整。对违反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的专家,要依法依规查处,情况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