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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兴产业安全生产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0-03-31 09:18      点击量:4055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对新兴产业(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清单,供全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参考。《安全生产法》以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能及时改正并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七、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九、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